社團法人屏東縣海青青弘會 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 1 條 本會係由一群聚小愛的人們組成,將小愛化成一股大愛的力量,秉著人飢己飢、人溺己溺,以慈悲為懷熱心奉獻的精神,關懷我們的社會,服務人群並散播快樂的種子,發芽於台灣這塊這塊土地上。
第 2 條 本會名稱為「社團法人屏東縣海青青弘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 3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第 4 條 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5 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(市)建國路44號。
第 6 條 本會任務如左:
一、關懷協助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,包括:老人、幼童、身心障礙者等,使他們健康快樂並面對自己的人生,有信心有希望。
二、舉辦社區服務,如資源回收、垃圾分類、淨山淨海及社區美化、社區義賣等。
三、定期於社區舉辦有意義的青少年育樂營隊,以育教扵樂的方式進行戶外康樂活動、野外求生技能、環保彩繪、武林高手、手語教學等促進健康的團體活動。
第二章 會員
第 7 條 本會會員分為左列兩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本會會員。
二、贊助會員:凡申請入會者得為贊助會員,其年齡區域不限。
第 8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,除名後不得參與本會任何活動。
第 9 條 會員如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後,如欲再申請入會者,乃得經理監事會按程序決議是否同意入會。
第 10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。
第 11 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第 12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第 13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 14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 15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、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、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第 16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17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常務理事互選之,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一、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二、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第二高票常務理事遞補一人代理之。
三、理事長、常務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18 條 監事會之職務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19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之日起計算。
第 20 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 21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22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有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亦同。
第 23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 24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會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第 25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 26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 27 條 本章程須訂定與變更時,由會員大會通過後,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28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 29 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 30 條 若本會因特殊原因解散或清算財產時,本會剩餘財產皆歸屏東縣政府所有,並運用於社會福利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 31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1200元(每月100元),得分為兩期,於每年一月,七月時繳納。永久會員新台幣貳千元整。(註:永久會員一次繳納五年會費,並於到期後續繳。)
二、事業費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委託收益。
五、利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 32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 33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告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六章 附則
第 34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,變更時亦同。
第 35 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、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、文號如左:
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九十屏府社政字第五六二八四號函準予備查。